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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后未保护好现场要负全责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1日01:23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驾车遇一骑车人违章横穿马路,虽然我及时刹车,但仍因距离太近将对方撞倒。因怕耽误对方伤势,我未报警即开车将伤者送往医院。事后,对方否认违章,并以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未保护好事故现场就要对事故负全责为由要求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在对方违章横穿马路受伤的情况下,我送他去医院而未能保护好现场要负全责吗?

  读者 孙朝兵孙朝兵读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而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虽然你及时送伤者去医院是正确的,但由于你未保护好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存在一定过错。不过,考虑到你是为了抢救伤者而未能有效保护现场,并非有意破坏现场,如果你有目击证人等证据证明伤者当时是违章横穿马路,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适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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