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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须签明是否买卖委托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如今,一些都市白领逛团购网站成了必修课。不过,网络团购在给大伙带来快捷低廉物品的同时,也引来不少争议。前日,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发布法律警示:团购网站良莠不齐,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团购须小心。

  张小姐向12348法律维权专线投诉,她和同事委托某团购网站团购8盒面膜。面膜到货后,小张拿它与在香港买的同品牌面膜进行比较,怀疑是假货,便联系该团购网站客服要求退货。该网站则认为,网站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小张直接找商家,网站不应当承担责任。

  12348律师认为,如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则团购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买卖中发生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等均与网站没有关系;如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邀请消费者委托自己去购买商品,团购网站按照与消费者之间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则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律师认为,本案中,小张与团购网站签订了团购协议并支付了报酬,双方属于有偿委托关系,小张有权要求该网站退货或赔偿损失。

  针对此类现象,12348专线发出法律警示:在签订团购协议时要明确双方是居间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委托关系,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是由网站负责处理还是协助处理。在出现质量或服务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向团购网站或商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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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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