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采集器等专用设备以窃取储户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盗取现金。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月6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阮能喜、陈培良、陈伟均、陈尾生、刘佑昆5名被告人一年到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处2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和没收其作案用的手提电脑、手机等工具。
2009年3月,湖南省宁乡县的刘佑昆花2万元从广东省的阮能喜处购买数据采集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后,先后伙同阮能喜、陈培良、陈伟均、陈尾生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等地,采取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数据采集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窃取储户信息,复制储户银行卡套取储户现金的手段,累计作案33次,总计套取现金人民币34.6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再明 胡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