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博客:http://lawyer1964.fyfz.cn
在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中,对法的局限性是这样解释的:法律通常只能有效地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那些试图控制人的私生活、思想的法律,如控制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强制信仰某一思想的法律,从来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这是由法的属性和特征所决定的。
鉴于法律不可以、也不可能强制人类情感的基本原理,老年法不应该将“精神赡养”这种宣示型软法“变硬”,更不应该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动用法警“押送”子女去对父母进行“精神赡养”。法律唯一能做到的只能是:为“空巢老人”的情感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提供外部条件和机会。比如,法律可以将探亲假、带薪休假和春节假期合并起来,便于外地工作的子女春节期间“常回家看看”。法律甚至也可以规定凡是打给父母老人的电话一律免费、春节期间探望父母老人的路费一律报销,为子女“常回家看看”创造外部经济条件等等。换一句话说,按照利导的原理而不是按照强制与威慑的原理,用软法机制引导“精神赡养”而不是动用国家暴力强迫“精神赡养”,这才是正确的、符合现代软法理论原理的优良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