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季耀昆 实习生 蒋秀秀)新修订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明确要有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同时,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将被终止职务。
村民参加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
相比之前的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在之前的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吸收村民代表参加。这一意见最终被采纳。
经过补充修改,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3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5种情况下要终止村干部职务
办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机构、选举方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辞职等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在对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严格限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成为村委会成员,即使当选,也应当终止其职务。
根据这一意见,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终止职务的5种情形,包括,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村委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办法还对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投票、当选人的回避等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是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
办法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2人。
同时规定,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