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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请求人25个工作日内应拿到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07:5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20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月17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这一条例明确了国家赔偿如何赔付问题。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费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应当给付的赔偿金等。

  条例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这样算下来,25个工作日之内,赔偿请求人应该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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