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丁国锋通讯员 吴德 杨东 日前,旨在加强反腐体系建设评估工作的《南京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南京市将每一年度通过综合检查、自我评价、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等方法展开评估工作,并按照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核心指标”进行运用,而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区县,将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据悉,去年以来,中央纪委、江苏省纪委相继下发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评价和检查办法,但以《评估办法》形式对体系建设成效进行测评和推动,南京尚属首家。该《评估办法》全文共分六章27条,对评估内容和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结果运用等分别作出了详尽规定。其中民意调查将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对各区县群众满意度则进行社会调查,并与中央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民意调查相结合,运用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反映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