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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删除国家赔偿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追偿的标准,在正式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被删去,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曾列追偿标准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赔偿法的配套规定之一,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此前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追偿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行政追偿中,对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追偿则规定,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正式出台的条例则删去了上述规定,代之以模糊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22天内支付

  正常情况下,国家赔偿请求人从提出申请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最长不会超过22天。

  根据规定,国家赔偿请求人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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