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报道,美的“紫砂门”事件已经过了一段时间,虽然生产企业已经出面致歉并承诺为消费者退货,但我们发现,真要退货,门槛儿真是不少,美的致歉公告原文中,关于退货的说法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售后服务网点设立退货点,接受消费者的退货。”并没有提出任何关于发票、购物时间等附加条件。
于女士:今年年初,我和我的父母在商场购买了一个美的紫砂锅,买完以后因为家里锅多,一直也没用这个紫砂锅,然后我父母今年在电视台看到说这个美的紫砂锅不是真正的紫砂,就突然想起来家里还有一个这样的锅没用,然后就找出来一看,正好是曝光的几种型号,所以决定退货,因为当时也听别人说,说是商家要给退货的,然后我们就给售后打电话,但是售后说已经过了退货期,就坚决不给退货,我们就觉得你当时承诺是,因为有虚假问题了,因为做了虚假宣传,要求承诺是给无条件退货的,我们在发票这些都有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给退货,所以我们觉得心里非常不舒服,因为毕竟不是真正的紫砂,我们再使用的话我们心里觉得非常不舒服,尤其是给老人使用,而且这种产品不合格的这样的东西它承诺了给退货,但是不给退货的话,我觉得商家是没有道德的。
接到听众的投诉之后,我们的记者以消费者的名义拨打了美的的客服电话。
客服人员:你好,请问什么可以帮您?
记者:你好,我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天315》节目组,我想问您一下,最近有一个消费者给我们投诉,他买咱们的美的紫砂锅,过了咱们退换的活动期了,现在还能退换吗?
客服人员:不好意思,我们这个产品的话现在因为经过检测确实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所以现在我们已经截止了退货。
记者:你们这个产品当初的时候是不是有过退货的这个活动呢?
客服人员:对,是有过,那是因为当时这个产品属于宣传不当,但产品本身是没有质量问题的。
记者:您指的宣传不当是什么意思呢?
客服人员:就是说它本来并不是紫砂的产品,然后把它宣传为紫砂的产品。
记者:那消费者去按照这个紫砂的产品买了,他买的这个东西就不是货真价实的了,他要退换的话,这个理由不充分吗?
客服人员:因为我们这个产品的话之后有经过再次的检验,确实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所以我们现在已经截止了退货。
记者:您指的是对身体没有危害是吧?
客服人员:对。
记者:虽然没有质量问题,但是说您宣传的是天然紫砂,现在消费者是按着天然紫砂去买的这个锅,现在回来以后发现不是天然紫砂,现在要去退换的话,这个不行吗?
客服人员:我们现在已经截止了退货抱歉。
记者:咱们是虚假宣传的,我可以这样说吧?
客服人员:嗯,可以。
记者:即使说虚假宣传的东西,你们截止了退货的时间也就不能再参加这个活动了是这样吗?
客服人员:对。
企业自己也承认产品存在失实宣传行为,并且事后也公开承诺退货。可是我们的记者了解到的情况居然是这样?消费者买到了虚假宣传的产品,和企业退货活动截止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么?更有消费者向我们爆料说,接到退货通知时,提着一年前买的美的紫砂煲赶到美的售后服务点。退货过程却并非想象的那么顺利,美的售后客服告诉这位消费者,退货还需要计算折旧费。
还有更麻烦的事情。一位消费者袁先生丢失了发票,因此其折旧费的计算只能从紫砂煲的出产日期开始算起。按这种算法,折旧费占紫砂煲价格的一半多,消费者袁先生同意退货,美的售后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却称没有现金,建议他改换其他美的产品。袁先生表示他不接受换货,美的售后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就建议他下次再来。当袁先生第二次到服务点换货时,服务点工作人员再次以“没钱”拒绝退货。情急之下,袁先生与他们据理力争,并提出若不接受退货将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对方才将原价为350元的紫砂煲折算为170元退还给消费者袁先生。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不管是有奖销售还是产品召回,是不是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一天,企业就该履行自己的承诺一天呢?一个截止日期就可以剪短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么?在追求利润和市场份额最大化的时候,企业以伤害消费者利益和感情为代价,这代价,也太大了!
律师表示,美的明知其紫砂煲产品的原材料是普通陶土还宣传成紫砂,这是美的的故意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欺诈。既然是欺诈,理应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消费者。而收取折旧费则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是听信了美的“富含紫砂、健康养生”的虚假宣传才购买了紫砂煲,属于误买。退货时收取折旧费是一种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没有道理的。
维权人士赵先生在我们天天315的微博上留言,希望消费者采取集体诉讼的形式对美的施压。他表示,必须要让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才不敢再欺骗消费者,这个过程是社会进步必须的过程。此外,他希望工商部门介入退货事宜,借此整治消费市场,与法律部门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燕,就消费者遭遇的退货与兑奖的情况作一个法律上的沟通
主持人:关于美的紫砂煲,因为权威部门检测出产品材质有问题,所以才知会消费者退货,但是现在又以产品材质没有问题而停止退货,这在法律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张星燕:首先我认为这个消费者退货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其次这个厂家和商家我认为他们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该承担的是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这个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的信息,不能做引人误解的这种虚假宣传,也就是说经营者有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在这里,所以说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和赔偿的。
主持人:消费者退货是否只能在厂家规定的期限之内,厂家是否有权利规定退货期限?
张星燕: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主持人:而且在退换货的时候,商家往往会做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说你必须要有小票,要有发票,在什么什么地方购买的呀,来换的时候必须要在什么什么样的时间,到什么什么样的地点,造成我们消费者在退换方面的一些不方便,您觉得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呢?
张星艳:这个是商家单方面为消费者设定的义务,我认为在这方面商家如果做出了对消费者不利的结果,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应当由商家来承担民事责任的,《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这种格式合同和通知和声明以及殿堂告示如果前款内容的,这个内容对消费者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