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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建立综合监督机制 避免“另案处理”变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1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高树之

  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以制度化和信息库建设为抓手,形成了各部门间综合监督的合力,全面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监督力度,取得良好成效。

  一、制定监督办法,加大批捕环节审查力度。临沭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加强监督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从严审查有被害人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要求坚持每案都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同时,对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否拟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均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从被害人的意见中发现公安机关是否有“另案处理”而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没有列明的情形。《办法》还规定,不论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是否列明“另案处理”,对没有在该文书中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都要进行调查,查明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对在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列明“另案处理”的,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确有必要“另案处理”的证明以及提供“另案处理”的《立案决定书》。

  二、建立“另案处理”信息库,实行长效监督。临沭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具体负责“另案处理”信息库数据输入,将公安机关对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提供的“另案处理”信息输入信息库,同时与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数据链接。

  三、加强公诉工作与审查批捕工作的衔接。要求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诉讼监督特别是立案监督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同时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监督的案件实行动态跟踪,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情形,并在网络上与公诉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向公诉部门通报立案监督情况。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起诉意见书列明“另案处理”的案件和侦查监督部门提示监督的案件重点审查,发现有漏犯的,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追诉漏犯;对因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过长而影响共同犯罪全案及时起诉的,将线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分案办理。

  四、充分发挥控申、监所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控告申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信访信息及时通过网络传输给监所检察部门,纳入信息库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处置信息需要向控告申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反馈,对数据进行相关处理。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对入出所登记监督和对入所羁押人员的谈话并作出必要笔录的方式,随时掌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变动情况并进行适时监督。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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