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 磊 通讯员 杨克元
晨报讯 为了一桩400元的樱桃生意,相邻的两名女摊主不仅口吐秽言,还拔拳相向,最终造成了张大妈无名指骨折的后果。虽然双方都不承认抢了对方生意、又动手打人的事实,但在大量证据面前,闵行区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陈嫂承担赔偿责任的80%,共计3325.60元。
涞亭北路888号是一个大型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张大妈和陈嫂就在这里相邻设摊,且均从事水果批发、零售业务。去年6月3日,为争夺一位顾客的樱桃生意,两人先是口角,继而产生了肢体冲突。混乱中,张大妈左手无名指扭伤。
当地公安机关调解不成,为了索赔,张大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嫂赔偿各类损失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闵行区法院通过验伤通知书、监控录像,以及张大妈在纠纷中确已受伤的事实,证实伤势是双方在肢体冲突时产生,故陈嫂应负赔偿之责。然而,因张大妈在整个纠纷过程中也有谩骂对方的行为,故依法可减轻陈嫂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