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年前,余女士在某餐馆消费,获赠了2张50元赠券。大年三十,余女士偕同家人来到这家餐馆吃团圆饭,结账时余女士出示2张赠券,以冲抵消费金额。但餐馆却告知余女士,赠券节假日订餐不能使用,且平时使用时也仅限每桌一张。余女士查看了店堂广告及赠券,发现不管是广告还是赠券上,都没有明示赠券的使用方法。而商家认为,他们对赠券的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已经明确印刷在赠券背面。于是,余女士致电12348法律维权专线。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刘亚俐律师回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商家促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商家促销不得在促销期内随意变更促销内容;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余女士所消费的餐馆显然存在未依法明示促销内容和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两种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记者任文婧 通讯员刘亚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