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儿洋洋(化名),在父母亲断绝恋爱关系后降生。面对不肯承担抚养费且否认双方有血缘关系的父亲,张嘴要吃饭、喝奶的她,只得让她父亲常杰(化名)成为被告。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常杰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欠付7个月的抚养费2800元;自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洋洋年满18周岁。
孩子未出生
父母已分手
2009年上半年,从江苏来沪打工的洋洋母亲赵小姐,经人介绍与常杰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赵小姐因与常杰性格不和,断绝了恋爱关系。谁知,分手后的赵小姐,于2010年5月19日在医院生下了洋洋,在洋洋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洋洋的父亲为常杰。
2010年12月中旬,襁褓中的洋洋以原告身份把常杰告上法院称,父亲常杰拒绝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要求常杰自2010年5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18周岁。
法庭上,中年得子的常杰却没有半点欣喜。42岁的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洋洋与自己有父女关系,且本人目前没有工作,无法负担抚养费。
审理中,洋洋的母亲赵小姐表示,自己每月收入仅为人民币2000元,母女俩生活拮据。但常杰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还称自2008年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也是通过他人代为缴纳的。
非婚生子女
同样受保护
法院认为,但从双方确认恋爱时间、洋洋出生时间看,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均能够相互印证,确认洋洋即为常杰的女儿。审理中,常杰对洋洋是他女儿存有疑心,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拒绝作亲子鉴定。
依据上述证据,法院确认洋洋与常杰存在有血缘关系。根据法律,非婚生子女权利一样受保护,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鉴于已有证据证明常杰的收入较低,抚养费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每月400元。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