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霞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投资理财公司应运而生。在实践中,部分投资理财公司的放贷利率远远超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相关规定。这些非法投资理财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极易造成不稳定因素,引发刑事案件。2010年以来,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因非法投资理财引起的案件20余件。
非法投资理财引发各种犯罪
非法拘禁罪。一些从事非法理财业务的公司和个人(以下简称放款人)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强行拘禁,逼迫偿还贷款。还有放款合伙人之间因为资金问题而发生矛盾进而对同伙拘禁。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肥城市因非法投资理财而引发非法拘禁案件50余件,已经批准逮捕5件。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为索要他与陈某合伙经营投资理财期间损失的资金,纠集他人将陈某强行拘禁长达32小时,其间还对陈某威胁,强迫陈某写下欠条,并拿走陈某6万元现金。
绑架罪。一些放款人为追回贷款及巨额利息,有时铤而走险对借款人或他们的家属实行绑架,还有极个别的借款人为了偿还高额利息,绑架他人以获得赎金。如犯罪嫌疑人段某因欠巨额高利贷而想出绑架儿童并向其父母索要巨额现金的想法,之后用购买的玩具将正在小区玩耍的两名6岁男童骗出并带到外地,打电话威逼两名儿童的父母分别支付20万元“赎金”。
诈骗罪。一些放款人为了保证“资金链”顺畅,往往利用他人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资金。还有个别借款人为偿还贷款,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如孙某为偿还贷款,谎称自己急需资金做买卖,在取得李某信任后,欺骗李某多次在肥城借得贷款共11万余元,案发后9万元无力偿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绝大多数放款人自己并无多少资金,一般都是以高息高回报为噱头,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因此,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以每月1%到4%不等的利息先后向100余人吸收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吸收存款781万余元。
以上只是非法投资理财引起犯罪的主要罪名,有的还引发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不遏制非法投资理财,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遭受严重破坏。
遏制非法投资理财的相关对策
加强对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首先,目前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大多以“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的名义,先融资再高利放贷,远远超出他们在工商备案的“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经营范围,更有甚者未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工商部门应按照行政法规对投资理财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发现的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其次,金融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各金融机构的监管,坚决杜绝为高利转贷目的而发放贷款。再次,公安机关应和金融部门、工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发现苗头,坚决取缔不法活动。
降低银行借款门槛,增加银行借贷透明度。非法投资理财盛行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申请银行贷款困难。因此,银行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公布贷款条件和程序,尽量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续,更方便、更快捷地提供优质的借贷服务,将高利贷逐出资金借贷市场。
加强立法,从根本上铲除非法投资理财现象。在打击非法投资理财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有一些规定,但针对性较差、适用范围有限、处罚力度不大,极易造成对犯罪的放纵。因此,建议增加发放高利贷罪。确定高利贷的标准,对发放高利贷罪制定严格的惩罚性措施,应包括没收所发放的高利贷本金、利息款;对发放高利贷者科以刑罚,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加重刑罚。
准确定性,严格执法。对从事非法投资理财并构成犯罪的,针对发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的不同情况,可以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等罪名;针对追讨债务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可以考虑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敲诈勒索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