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曙生
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倡导“中国大历史”的观念:“用长时间、远距离、宽视野的条件去检讨历史,使得过去看似不合理的事迹,获得前后连贯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如果用这种大历史观纵深地透视中国的治道,我们能清晰地观察出从先秦到当代我国法制发展的“段落”:从礼治到封建法制——以礼仪为中心到“有治人”为中心;从封建法制到近现代法制——坚持“有治人无治法”的理念到变法的法治;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仿效苏联到法治独立品格初步形成。通过放宽法治历史的视界,我们能精确地洞察出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其历史的趋向,从而为我们进行目前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从远距离看,法治在中国的生成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的法治经历了从“礼”到“制”再到“治”的三点一线的历史演进过程。我们不能一概否认礼治与早期法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当初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礼治与法制的运作,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能保持自己民族历史与文明的少数国家之一。因此,封建的礼治与法制对应了当初的各个历史段落的发展,其存在的本身便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从长时间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中国有着本土的法制主义,它构成中华文明主要内容;其二,中国的法制发展呈现为历史延续性,并且不断超越自己,向着法治文明的更高层阶迈进;最后,今日的中国对法治主义的选择,是遵循历史规律的结果,任何违背法治主义的行为,都是对历史的反动。
从宽视野看,法制建设所遭遇的灾难可以看做是法治进步所付出的代价。
按照大历史的观点,社会有一个自然的结构,历史是走向真理的进化过程,在此过程中,进步在人类的历史中之所以有可能,乃因为人有理性反省的能力,人类可以从每每遭遇一次次的灾难中吸取教训,从苦难中接受磨练,从而成长起来,所以每次的灾难都推动了人类的进步。中国法治的进步也不例外。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一场这样的灾难。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中兴,也是建基于历史经验的反省;1982年宪法肯定了现代法制的若干基本原则,无疑是一种进步。同样地,在20世纪90年代,人权原则得到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成为我国法治进步和法治现代化的里程碑……因此,从历史的宽视野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其一,法治的进步往往与破坏法治的灾难相伴而生,灾难是法治进步所必然付出的代价;其二,我们不应该沉溺于对过去灾难的谴责,更应反省过去的错误,吸取教训;最后,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更应注重吸收法治国家成功的法治经验,避免走更多的法制建设的弯路。
从长时间看,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依然漫长。
从周公制礼到秦始皇重用法家,历史整整经历800年;从封建法制的建立到近代法制的萌生,中国人更是体验了漫长的期待;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近代法制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到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历史又走过了整整一百年;从新中国仿效前苏联的法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到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我们又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尽管从中国法制历史的段落来考察,随着世界走向更高的法治文明,仿佛现代法治建设的历史也在缩短,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并非能在短时期内能完成,我们要有走漫长建设道路的心理准备。因为以下的因素决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其一,中国长时期的人治习惯与现代法治的理念之间有着很深的隔膜,完成中国人法治思维观念的转变必然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其次,从现阶段的法治成果看,中国只是在实现着法治建设初级目标——法律体系的建立。守法精神还未完全在公民中树立,贪腐案件仍层出不穷,社会的不正义还时有发生。因此,从长时间看,我们要有长时间法治建设的准备;从长远观点看,中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一得到解决,法治的最终目标一定能实现。
中国的法治尽管走过并正在走着不平坦的道路,但其一直朝向法治的更高阶层迈进,这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规律。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中国的法治依然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培养全国人民法治建设的自信心与意志力。中国人经历了一次次法制的灾难后已经觉醒,尽管我们的法治刚刚起步,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但我们自信能居人上,能有作为,先有此信心与意志力而后才有行动。其二,树立法治的守法精神。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拥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这种精神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法治之实现便指日可待。最后,通过形成中国本土的法哲学来引领中国法治的建设。中国的法学何时形成自己的独立品格,从而引领中国法治的建设,成为中国法治是否能够获得成功的标志。因此,大力发展中国的法哲学事业,形成有特色的中国法哲学的体系,从而引领中国法治的实践,成为当今中国法学者的义不容辞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