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勇
目前各级政府及部门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级别、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当务之急,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应该加强对核定编制标准的研究,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使核定编制更具有科学性。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了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相结合的有关制度,使机构编制对财政经费有较大的依赖性,从而解决其自我膨胀的问题。这为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创造了良好的经验,值得认真研究总结。
第二,要不断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的任务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切实保障和维护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使机构编制管理由现在的政策型管理向法制型管理转变。通过机构编制立法,将宪法及组织法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加以具体化、明确化,增强其权威性;通过严格执行,将机构编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其规范性;通过加强监督,切实保障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工作的落实,有力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体现其法律约束力。因此,国家应当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和颁布行政机构编制法,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对于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行为,在处罚上大都是停留在党纪、政纪的层面上,缺乏刚性。而在《唐律·职制》中,对各级主管官员私自“超编”规定了惩罚条款。《唐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这就是说,各级机构的长官,在规定数额之外设置或“超编”官员一名,要受一百下杖刑;十名要受二年徒刑。用刑事责任来约束官员“超编”是贞观年间机构精简、官员较少的有力保证。为此,今后应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