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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小偷 保安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9日03:01  大众网-大众日报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谢书波 报道

  本报济南讯 保安抓小偷天经地义,但打小偷就违法了。2月1日,记者从历城区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审理了一起“保安打伤小偷”案件。一保安因把小偷打伤并最终导致其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春的一天,济南一家大型企业的保安李明(化名)在厂区巡逻时,发现有两个人在厂区偷东西,随即一路狂追。在追出几百米后,李明将一名小偷朱某抓获。抓获小偷后,李明本应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但他为了泄愤,忘记了一名保安的职责和权限,对朱某一阵猛打。

  朱某被打后,脸色煞白躺在地上,不省人事。送到医院后,医生认为朱某因被殴打造成肠破裂,需要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但朱某拒绝住院治疗,回家后到小诊所治疗。5天后朱某腹痛难忍再次入院,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手术。不幸的是,手术两天后朱某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肠破裂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死亡后,保安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李明的家人积极对朱某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

  案件公诉到历城区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死亡由两个因素造成:首先是保安李明的暴力殴打,导致朱某肠破裂,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再者,事发后朱某拒绝在医院治疗,自行出院到小诊所诊治,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可以说,这两个因素导致了朱某的死亡。明确了死亡原因后,责任也就区分出来:保安李明抓住朱某后进行殴打,致使其受重伤,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鉴于被害人朱某盗窃财物才被殴打,而且事发后延误治疗,对于危害后果朱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朱某的死亡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李明从轻处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3年。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点 评

  历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黄晖:根据有关规定,保安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也就是说,保安的工作职责是十分明确的。本案中,保安李明抓获小偷是在履行职责,抓获小偷后应该扭送公安机关或者报警。但李明对小偷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小偷的死亡,则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犯罪行为。本案提醒广大保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遵纪守法,不要超过权力的边界。比如,保安搜查他人身体、拘禁他人、殴打他人等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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