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2月8日讯 (记者黄强)从本月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承租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开始享受生产用房60%、商业服务业用房40%的房租核减优惠政策。
记者今天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根据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非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同时具备3项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生产用房60%,商业服务业用房40%的房租核减优惠政策。这3项条件具体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100%,或者企业生产经营恶化,出现严重亏损,生产经营处于停业或半停业状态的;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内退)年均实际收入连续3年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企业职工中,连续3年收入达不到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30%以上的;连续6个月没有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如果直管公房非住宅使用权转租,则不再享受租金核减优惠政策。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单位或个人转让直管公房非住宅使用权的,应按房屋评估价的10%上缴转让收益。
通知还提出,如果承租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租金,经书面催告后仍拒交房租,或者擅自转租、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可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并依法追缴核减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