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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赵阳
“两名被告人均已全部退清赃款;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盗窃数额较小,且系从犯,鉴于其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2010年11月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戚黎娜在出示了李某、张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又出示了其可以免予处罚的证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对于每一个案件,在注重审查定罪证据的同时,审查量刑证据已成戚黎娜必做的一件事。而这得益于该院实行的量刑建议制度。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晓松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2006年开始,常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而早在2001年,常州市检察院就在8类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了。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常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量刑建议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检察官如何提出、哪个环节提出、如何保证量刑建议的质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案件。
2010年,常州市检察院会同当地法院等部门会签了《关于规范庭审量刑程序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量刑建议。
“从2010年审理案件情况来看,我们对98%的案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各级法院采纳率达到94%。”刘晓松说。
与常州市检察院一样,量刑建议工作也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推行。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0年,四川三级检察院对19781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采纳率88.83%。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被确定为司法改革的项目。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透露,早在2009年8月,最高检公诉厅就下发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和推进量刑建议改革。2010年2月和10月,最高检公诉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下发指导意见和通知,标志着量刑建议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有利于提高当庭宣判率;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素质。
量刑建议工作的全面试行,对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要提高的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这位负责人说,在审查起诉中,公诉人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
指控犯罪的能力也要提高。这位负责人说,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要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出示证据和进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此外,还要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他说,检察机关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