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邓红阳
“他们采取虚报沼气池建设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副局长朱建章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该院检察官在调查当地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意外发现有3名干部涉嫌重大贪污犯罪。
记者跟踪采访后获悉,在春节前下达的生效法院判决中,上述三名干部因犯贪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另有两名干部因与上述三人罪行相关,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虚报数字骗取资金
在调查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登封市检察官发现大金店镇党委副书记徐某、中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某、市农业局副局长梁某涉嫌重大贪污犯罪。随着调查的深入推进,登封市农业局能源站站长郭某、大金店镇农业服务推广站站长郭某某在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涉嫌重大渎职犯罪事实也显露出来。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
徐某在担任登封市大金店镇党委副书记期间,于2008年5月主管沼气池工程建设,当年该镇上报登封市农业局完成沼气池建设402座,实际建成313座,虚报89座。根据当时政策规定,每建成一座沼气池可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450元。大金店镇共领取国家补助资金58万余元,除去支付掉相关的工程费用,剩余23万余元被徐某据为己有。
时任中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李某,曾在担任大金店镇工会主席期间,经与市农业局主管沼气建设的副局长梁某预谋后,指使大金店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郭某于2006年12月虚报该镇完成沼气池建设449座。当时,每座沼气池国家补助资金350.5元,共骗取沼气建设资金15万余元。李某除了将其中的1.7万余元用于日常工作开支外,剩余的14万元被李某、梁某私分,李某得款6万元,梁某得款8万元。
郭某在任登封市农业局能源站站长期间,在2006年12月审查大金店镇农业服务推广站站长郭某某虚报449座沼气池建设中,严重不负责任,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支付资金,造成15万余元的国家财产损失;郭某在2007年12月审查大金店镇农业服务推广站站长郭某某虚报488座沼气池建设中,采取同样手段给国家造成17万余元财产损失;2008年,郭某对大金店镇上报的当年沼气工程建设数目没有认真进行核实、验收,致使该镇虚报120座,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万元;另外,郭某因工作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职责,除大金店镇外,全市共有3582座沼气池未建,造成125万余元的国家财产损失。
郭某某在任登封市大金店镇农业服务推广站站长期间,分别于2006年12月份违反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方案和验收方案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虚报建沼气农户花名册,共虚报449座沼气池,并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字,报市农业局核准套取沼气建设专用资金15万余元;2007年12月,郭某某采取同样手段虚报488座沼气池,套取国家资金17万余元,被时任大金店党委副书记徐某贪污,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2008年期间,郭某某在没有对该镇当年所建402座沼气池验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向农业局上报,其中102座实际没有建成,套取国家资金18万元,给国家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上述涉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李某和梁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郭某因犯玩忽职守罪、郭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涉农职务犯罪高发
随着国家支农、惠农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以及各级财政配套投入的大幅度增加,涉农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日益呈上升趋势。
朱建章说:“近年来,国家拨付的涉农资金种类较多,但布局较为分散,如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腐败行为。”
记者从登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了解到,该院反贪与反渎两部门对2005年以来办理的涉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仔细梳理后,从针对类案进行的分析研究中发现,涉农职务犯罪在乡、镇、村呈多发、高发态势。
登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随后用两个月时间深入本市财政、农业等行政职能部门,详细了解涉农资金的种类、数量、拨付程序、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涉农资金的拨付程序。检察官们特别注意到,涉农资金的拨付程序即由上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到登封市财政局,由登封市财政局下拨到各职能委局,再由各职能委局下拨至各乡镇财政所具体使用。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腐败行为。”
登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根据沼气建设资金流程较长、涉及部门较多的实际状况,研究确立“跟着资金流向走”的预防和惩处涉农资金犯罪工作思路。
检察官很快发现,登封市大金店镇在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涉农资金发放程序等问题,遂决定以沼气池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为突破口,深入开展涉农资金预防犯罪的调查。
结果,三贪官涉罪线索逐渐败露。
□办案人语
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办案检察官分析案情后认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人、财、物支配权和管理权,他们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单独或合伙作案,多发生在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及涉农项目的立项、建设等环节。
他们的作案手段相对简单,呈现出多次作案、重复作案的特点。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虚列开支、虚报冒领、收入不计账等手段进行贪污。
针对上述案件的发生,来自登封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建议是:“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其拨付、使用要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理顺各种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按规定使用和发放,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检察机关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