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辉通讯员吴云熊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杨军和熊伟均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5年,并分处罚金11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杨军伙同罪犯熊某、俞某(均已判刑),在南昌市富洲大饭店1107房,以每人一晚500元叫来卖淫女黄某、钟某。发生性关系后,杨军等3人对两卖淫女持刀威胁、殴打,并用照相机拍下裸照,逼迫对方写下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实施抢劫。当晚,杨军抢得一根手链和一块手表。
因两卖淫女身上没钱,第二天上午,熊某、俞某又押着两人来到到南昌市广外派出所附近,找证人祝某拿到500元现金。l月26日中午,熊某、俞某在本市鄱阳湖宾馆门口等两卖淫女再交l000元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杨军则逃脱。
同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军、熊伟来到南昌市殷家巷社区诊所,诈称出诊,将被害人李某骗到龙王庙附近一条小巷内。两被告人持刀抢得李某手机一部(估价2250元)、铂金戒指一枚和现金500元等。
经查,杨军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熊伟曾因绑架、强奸罪被判过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军共同持刀抢劫两次,被告人熊伟共同持刀抢劫一次,均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