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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一林业站长贪污获刑10年以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9日17:02  正义网

  正义网广西2月9日电(通讯员何家银)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备受关注林业系统退耕还林贪污案在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横县新福镇林业站站长兼新福镇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林某,原横县新福镇林业站技术员韦某甲,原横县林业局营林站副站长兼横县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林某乙,原横县林业局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兼横县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覃某,原横县新福镇镇长甘某等5人被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和指控,法院审理查明, 从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林某、韦某甲、林某乙、覃某、甘某、钟某等6名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相互勾结,虚报1350亩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151.0086万元及粮食20.25万公斤,并按先前商定的比例进行了分赃。其中,林某分得59.077万元和粮食10.125万公斤(折款人民币14.175万元);韦某甲分得37.1446万元和粮食10.125万公斤(折款人民币14.175万元);韦某乙分得12.6万元;覃某分得10万元;甘某分得19万元;钟某分得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韦某甲、林某乙、覃某、甘某、钟某已分别退出脏款54.4万元、43.845万元、12.6万元、10万元、17万元和1.5万元。

  法院认为,林某等6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金,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实施犯罪中,林某、韦某、韦某某、覃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甘某、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最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钟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林某等3人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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