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网讯(记者杨佳薇)春节七天长假已经结束,2011年春节期间,当不少人享受假期的悠闲与惬意时,还有不少劳动者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对于加班的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能拿到多少加班费了,但记者采访发现,大部分人算起自己的加班费时,基本上是一笔“糊涂账”。昨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人员提醒劳动者,春节加班应计算清楚自己的加班费,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企业要及时投诉,同时要保留加班证据。
“过年加班都是大家商量着来,去年是同事值班,今年就轮到我了。”小李是一家私营企业公司的员工,按照值班计划,小李在大年初一到初三都要加班。“领导在过年前就说过,除夕、初一、初二加班都可以享受平时三倍工资的待遇。”不过,小李却对自己的加班工资并不清楚,“根据去年加班同事的经验来看,当月的收入并没有因为加班费而涨起来。”小李说,他们每月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具体多少加班工资不清楚,反正加班的时候基本工资涨了,但绩效工资就会减少一点,这样算下来,其实跟平时也差不多。”
记者在连日来的采访时也发现,其实很多加班者并不知道究竟能拿多少加班费,尤其是像低薪的服务业人员,他们大都表示加班费随着老板的意思给,给多少是多少。一些人即使拿到了老板发的加班费,也不知道这钱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更不好意思去问老板,有的甚至不敢向老板索要加班费。“老板不给钱,我们也不敢要啊,否则饭碗不就丢了吗?”不少打工者表示。
对此,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春节假期从2月2日至8日,7天的假期包括两类: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在2月2日、3日、4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人单位在2月5日、6日、7日、8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因此,春节期间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本人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本人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以石市最低工资标准900元为例,若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2月2日至4日期间加班1天,其每天的加班工资应为:9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124.14(元);若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休息日2月5日至8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的,其加班工资应为:900(元)÷21.75(天)×200%=82.76(元)。
不过,市劳动监察大队特别提醒,本人月工资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月工资标准。如果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不能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必须在下月发工资时兑现,至于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但如果在半年内不补休的,则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上“缺斤短两”,都属于侵权现象,劳动者应保留好要求自己加班的通知或凭证,并可及时向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维权热线(89631123)将会持续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