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 梁爽 安七
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安七)男子高高兴兴交钱买了套房子,准备与原房主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却发现原房主已不知所终。再一查,原来这套房子早就被原房主办理了银行抵押,无法过户。昨悉,江岸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原房主返还男子的购房款25万元。
2008年11月12日,36岁的男子雷某看中了本市江岸区花桥附近的一处二手房,经过与房主胡某的协商,雷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当天胡某收到房款后,就向雷某开具购房款收条,并向他提供了土地证、房产证、房地局土地使用税登记证等原件。之后,雷某搬入此房内居住。
2009年春节前,雷某按照之前的约定,联系胡某想要一起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发现胡某带着那25万元房款“人间蒸发”了。后来雷某到相关部门查实后才得知,之前胡某购房时向银行贷款12万并办理了按揭,银行对该房屋作了抵押,至今还未取消,致使该房屋无法过户到雷某名下。雷某找了一年多都没找到胡某,他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江岸区法院。
庭审当天,胡某也并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转让已经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人雷某也未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所以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胡某一次性返还雷某购房款25万元。如胡某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