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义 俞建轩
让矛盾双方冰释前嫌,给初犯、偶犯、从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害者既讨回公道也得到精神、经济补偿……刑事和解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使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矛盾纠纷以和为贵。重庆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称,刑事和解制度推行以来,已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的“助推器”。
举重教练打来感谢电话
2009年10月,举重教练张康(化名)从全运会抱回奖杯。一下飞机,他便拨通了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陈静的电话:“陈检察官,感谢你们!没有你们就没有我今天的成绩!”
2008年6月,张康和同事谢某等人在永川区桂山公园一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张康抓起桌子上一个杯子向谢某砸去,恰好砸在谢某的右侧面部,经鉴定为轻伤。
张康、谢某本是同事,全运会在即,张康正备战有把握夺奖的举重项目。案件移送到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陈静发现,该案具备刑事和解的基础。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落实赔付。该院依法对张康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三个月。经检察机关批准,当年7月,张康带队前往天津进行异地训练。由于没有思想包袱,张康在带队期间全身心投入工作,成绩较好。
同年9月,张康所训练的运动员刘某在亚洲俱乐部青年举重锦标赛上获得抓举挺举等项目冠军。在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张康所训练的运动员在女子48公斤级举重比赛中获得总成绩第五名。
“张康事件”只是重庆市检察机关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一个缩影。2011年1月11日,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在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通报,2010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对1005件因亲友邻里、同事同学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双方和解后,依法不予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判处,以努力修复社会关系。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
2010年4月,重庆市石柱县检察院在办理黎某故意伤害一案中,案件承办人发现嫌疑人黎某不是出于真心悔罪,而是以利益为诱饵,试图通过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此,该院立即终止了和解,并依法对黎某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告诉记者,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最根本的界限就在于加害人是否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当事人以降低刑罚标准作为赔偿数额的条件,那么就证明其赔偿之意在于“买刑”,也就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即使其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也将不被允许。
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上,重庆市检察机关作出严格限定:法律上明确规定为可以“不予追究、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主观恶性小、客观危害较轻微的犯罪,以及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缓刑、单处罚金、资格刑的轻微刑事犯罪,才适用刑事和解。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和解;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检察司法联动化解矛盾
岳某、李某与王某是渝中区一家KTV的同事。2010年3月,岳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纠纷。岳某下班后又在楼下停车库碰见王某,两人继而厮打起来,李某见状遂帮助岳某一起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受轻伤。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岳某、李某和被害人王某本是同事关系,因工作琐事一时激愤而致人轻伤,主观恶性小、悔罪诚恳。如果将其起诉至法院,不仅有可能使被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更会使双方矛盾激化。
同年4月13日,检察机关邀请人民调解员主持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双方“谈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交谈,被害人家属愿意接受嫌疑人家属的赔礼道歉,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因被害人家属索赔金额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促使被害人降低了索赔金额,双方当即签订了赔偿和谅解协议。5月,岳某、李某走出看守所,与王某握手言和。二人激动地向检察官表示:“以后再不冲动,要努力工作回报社会。”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模式的同时,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司协作”机制,加强与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对因邻里、同事、同学纠纷等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通过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双方关系。该市目前已有37个基层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建立了协作机制,对符合和解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