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9日讯记者孙春英李恩树2010年,一大批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生活陷入困境,又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赔偿的被害人,拿到相关部门发放的救助款后,解决了生活、医疗的燃眉之急,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人民司法的温暖。
记者今天从中央司改办了解到,自2009年3月9日,中央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已有17个省和一些地市出台了实施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命案和伤害案件等严重暴力案件中,针对家境困难的被害人及家属,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3月以来至2010年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1497人,发放救助金额2377万元。
为解决刑事被害人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缓解生活困难。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85人,救助金额666.877万元。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数和金额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8年,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委托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意见下发以来,全国法院共发放救助金7695万余元,2680余名被害人得到了救助。
各地普遍反映,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彰显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加强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