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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煤矿需建紧急避险系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0日08:3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9日讯记者蔡岩红依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1月25日,《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就《暂行规定》发布实施的意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以超前预防为主的“防灾”和以应急避险为主的“减灾”是“预防为主”的内在要求。

  赵铁锤介绍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煤矿应在3年建设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随后,安监总局和煤监局发布了《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重点明确了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要求,特别是对建设井下避难硐室和设置救生舱地点、功能参数提出了具体要求。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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