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巡礼
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实习生郁燕莉
“你们的处罚决定书有法有据,句句在理,我服了。”浙江省宁波市一家开关厂的王老板,原本一肚子委屈,在收到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他打消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念头,如此感慨道。
处罚决定书长达10页
2010年10月,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对某开关厂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的一款波动型开关上分别标注了美国标识和德国标识。经现场核查,该厂未能提供该款产品美国标识的认证证书,涉嫌冒用质量认证标志。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涉案产品的有关书证,对该公司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采取封存强制措施。次日,予以立案。
王老板提交的申辩报告认为,公司已经持有该产品的德国认证证书,取得美国认证证书只是有待时日,况且产品处在生产阶段并未销售,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我心里不服!”
一个月后,宁波市质监局稽查大队送达了一份长达10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详细程度大大出乎王老板的意料:处罚书中对违法事实和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案件性质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等都作了详细的说明。
处罚书上,仅证明其冒用质量认证标志的证据就有十五条,并说明其违反了法条的哪些禁止性规定、构成何种行为。最让王老板觉得意外的是,执法人员还采纳了他的申辩意见,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我清楚地知道了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自己的违法过程和处罚理由等,就像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我被罚得心服口服”。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副队长陈庆党告诉记者,类似场景,在该局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不鲜见。
说理式处罚决定有范本
“以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事实、证据引用和裁量理由描述比较简单,容易引起处罚对象对程序、法律条文以及行政处罚的质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任翃娉告诉记者,处罚对象因为不理解为什么要接受处罚,常常会引起一些“无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
为提高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说理工作,2009年9月,宁波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系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该局法规处,记者看到了目前推行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该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此范本,每一位执法人员制作处罚书时,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些要素缺一不可。
“处罚不只是单纯的行政执法过程,也可以是具体生动的法制宣传活动。”任翃娉介绍,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明确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内容的同时,还突出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摆清事实,用证据说话,加入了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二是释法说理,加入了对查明事实的分析、概括、定性,告知当事人违反何种法律,并且告知违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三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阐述相应的理由,并列明相应的依据,对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详尽说明。
她说:“只要把理由讲得越充分、越全面、越有力,质检机关执法工作的效果就越有保障。”
零复议零诉讼来之不易
如今,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里,几乎个个都是熟练制作处罚决定书的能手。
对于这一点,多年在执法一线的老李最有体会。老李说,刚要求制作说理式处罚决定书时,常常无从下笔,感觉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抵触情绪不小。一个月后,大队查办了一家掺和麦芽糖成分的蜂蜜生产厂。涉案企业主当时声称要让质监局当被告,可看到他制作的处罚书后,企业主哑口无言。“现在,因执法人员告知不充分引发的行政争议少了,案件的执行时间大大缩短,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让我们尝到了甜头。”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黄向华告诉记者,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推行,最关键的是使行政相对人知法、知情、知理的权益更充分地得到尊重和保障,从根本上化解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使行政相对人更自觉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目前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运用已占该局立案案件的70%以上。黄向华说,新的执法模式实施一年多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现了行政执法零复议、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