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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养殖等10种船舶拟免吨税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0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9日讯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将财政部、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自境外港口进入我国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税船舶在进港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十种船舶免征吨税:吨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捕捞、养殖渔船;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军队、武警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专用的船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11年3月1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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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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