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去年,法院系统较为集中的“制度创新”,是与当地司法行政机构或律师组织签署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文件,上海、重庆、广东等高级法院相继推出法官与律师具有特定关系(上海仅限于夫妻关系,重庆还包括父子、母女等关系)的“一方退出”执业岗位的“隔离墙”制度。
我注意到,多数法院所规定的“退出”对象,是法院的各级领导(比如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等),有的甚至还仅限于此。其实,就保证案件裁判的公正性需要而言,最需“回避”的应是办案的法官,而这一点,恰恰早在我国相关诉讼法的回避制度中已获得解决。司法实践只要严格依法执行,就不可能出现诉讼上的“夫妻店”情况。
看来,“一方退出”之所以被许多法院设计成要“从领导做起”,为的是凸显领导示范作用,或许也反映了长期存在于法院内部对案件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在法院系统中,行政职位越高,依法其实越没有直接裁判案件的权力。《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程序法规定,除非法院院长、副院长等作为具体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或是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案件的讨论,没有权力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直接发号施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是指法院应当独立于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还应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及一级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独立裁决,只有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及特定条件下的审委会委员,才是“司法权”的真正合法拥有者。在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哪怕是法院院长,也仅仅只有“一票”之权,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断。
所以,法院的各级领导若都能恪守权力边界,依法行使职权,他们对具体案件施加影响的“机会”其实不多,限制权力影响案件甚至以“案”谋私的最好方法,就是建立一整套依法履职也就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的监控机制。
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如今不少地方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依然严重,审级关系在某些地方也出现了变异,一些不直接审案的领导,会凭借手中的行政权力,以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群众关切等名义,介入案件讨论,甚至直接下达“指令”;上级法院有时也“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甚至先定后审 “一锤定音”。其合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倾向等,确实值得引起关注。某些法院院长、庭长参与案件“研讨”,施加影响,以案谋私“出事”,大多都与这种“行政化”的体制和越权“过问”案件有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及时消除各地法院“各自为政”式的“一方退出”做法,在探索建立更为科学、统一和更具权威的全国性执业回避制度的同时,应更有针对性地改革法院内部对案件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依法还权于合议庭法官,并切实加强对审判权运用的制度性监督,助推廉洁司法、实现审判公正。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