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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辽宁2月10日电(通讯员李冰)近日,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江海涛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以猥亵妇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江海涛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今年40岁的江海涛,有个习惯,就是专抢女人,并且每次抢劫时都会顺手在被害人身上摸来摸去。2010年中秋的一天夜里,江骑自行车在鞍山某医院对面的楼群里发现两名背包下夜班的女孩,立即追上去,用木柄尖刀对她们说:“把包给我”。其中一女孩跑掉,另一女孩将包扔过来,江从包内翻出一部手机和100多元现金,并在女孩身上乱摸一气后逃跑。9月份,江又用尖刀抢一女子一条项链、一部手机及一枚黄金戒子,又摸了女人的胸部。事后,项链卖200元,戒子卖210元,手机卖500元。10月份又以同样手段抢下一女孩挎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及一张银行卡,江用刀逼着女孩说出密码,并在女孩身上乱摸一气,还在自动取款机内取走现金1000元后逃跑。
2010年12月,当作案多次、屡有收获的江某再次作案时,被早已关注他的警方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