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刚(化名)持3张借条和自己的银行提款账单明细向法院起诉,要求张锋(化名)归还23万欠款。岂料,静安区法院的判决却与徐刚的诉求大相径庭。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凭借条索要欠款
2009年下半年,张锋向徐刚借款10万元。因担心张锋还不出借款,张锋按徐刚要求将名下一辆“途安”旅行车“抵押”给他。同年12月1日,徐刚称原始借条遗失,张锋按照徐刚要求,补写了一张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同年12月底,徐刚再次催讨借款,因张锋仍然无力还款,徐刚提出要求支付利息,并要求张锋书写了数额为12万元的借条交给自己,根据徐刚要求,张锋还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一并交给了徐刚。
2010年1月,因张锋一直未还款,徐刚转而向张锋父亲催讨。张锋父亲认可徐刚提出的有12万元债务未了解,同意按此数额还款,但要求徐刚返还“抵押”的“途安”车,徐刚同意。同年1月18日,徐刚按约定和张锋父亲商量还款,张锋父亲约上朋友携12万元钱款到场,要求在还款后取走车辆,但徐刚则称车辆在修理厂暂时不能交车,导致双方不欢而散。当日,徐刚再找到张锋催债,否则还要增加利息。张锋为此又书写了1万元的借条给徐刚。
2010年4月,徐刚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称,张锋分别向自己借款23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借款23万元。
“抵押”车辆被卖出
法庭上,张锋承认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徐刚所述不实。自己的借款加上利息也仅为十余万元,经双方交涉最终确认债务为12万元,只是在张锋要求下因各种原因又写了2张借条。现在,徐刚已将自己的车辆过户到张锋本人名下,并转售他人得款12万元,变卖车款已抵消所欠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徐刚的诉请。
借条不是唯一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发生争议的,借款事实认定就不能仅凭借条来确认。尽管徐刚拿出了借条,但徐刚对借款事实及办理车辆过户的说法,使借条存有疑点。
第一、徐刚对借款的交付地点陈述前后矛盾;第二、从常理分析,向他人借大笔款项一般不会在极短期限内多次提出,况且双方并非亲朋好友关系;第三、徐刚向张锋父亲催讨欠款时,确认欠款为12万元,其催款短信中也是同样表述;第四,徐刚称双方另有债权债务关系,车辆过户变卖得款12万元,冲抵13万元债务有悖常理且证据不足,为何他无故放弃其中1万元的差额?
此外,加上相关人士提供的证词等,法院最终判决徐刚败诉,将“途安”车变卖后得款12万元认定为抵消债务。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