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治理童乞现象,其实法律可以更“给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0:09  红网

  春节期间,一场由学者倡导、网络发端、公民参与、政府响应的“随手拍照解救行乞儿童”的微博行动,得到了广大网友、社会各界和公安机关的热烈响应,并取得了实际成效。它是信息化时代公民与政府就社会事务通过互联网形成良性互动的经典范例,可圈点之处甚多。

  乞讨作为一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身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只要乞讨没有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利,不管是政府还是旁人,都无权干涉。但这种自由,并不能否定乞讨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和对身心的危害性,对于广大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而言,这种危害更加严重。

  当前的童乞现象,大抵可以分为几个类别:一是生计无着的家长,基于家庭的经济拮据而带着儿孙子女乞讨;二是儿童本人因为多种原因(如流浪、走失等)上街谋生;三是不法之徒或不良人员恶意利用儿童敛财。对于第三类现象,政府可以依法查处与打击,但如果是前两种情形,有关部门也颇感无计。

  从法律层面而言,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有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犯罪规定,这是我国法律治理童乞现象的一个进步;此外,《义务教育法》规定了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送其就读,《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不过,上述规定还不足以解决全部的童乞现象,例如,对学龄前儿童的乞讨,《义务教育法》就无法顾及,即便是适龄儿童不读书而外出乞讨,也只有儿童所在地政府有义务监管,乞讨地的政府没有义务查处;而根据《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那些不是被诱骗、胁迫或者暴力逼迫的童乞,法律也没有禁止。

  一方面我们认识到乞讨对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巨大危害,甚至可以从未来一代的人格力量高度来评价,但另一方面,对于多数并非法律明文禁止的童乞现象,要么各地政府管制、打击不力,要么打击起来缺乏底气和法律武器。即便现在行乞的随手拍照解救行动,也只能解救一个算一个,无法形成长效机制。现在人们对童乞见怪不怪,乞讨地民政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认为童乞现象危害社会秩序不大因此重视不够,这些认识因素也导致童乞泛滥。

  其实,要从根子上解决童乞现象,立法机关大有可为。

  首先,可以考虑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方面明确禁止一切14岁以下儿童乞讨行为,乞讨地的公安和民政部门有权力与义务制止、查处这类现象;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保障14岁以下儿童的基本生活和教育,对于发生儿童乞讨现象的县乡政府,明确规定处罚细则,此外,还可以在该法中规定,国家应当设立省一级的儿童生活救助基金,用以保障生活困难的儿童。这样的规定,既让乞讨行为发生地政府在查禁童乞现象时有法可依,同时也能避免因为禁止乞讨而给实际困难的儿童家庭造成更大的生计压迫。

  其次,鉴于一些家长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带领未成年子女外出乞讨的现象频仍,国家还应该修改《民法通则》有关监护人的规定,一是规定如果监护人带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乞讨则自动丧失监护权,二是规定,当监护人确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保障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生活时,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民政部门或者该家长所在单位自动取得监护权。之所以要修改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避免一些无良的家长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借口监护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带领他们乞讨;三是规定,监护人如果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乞讨的,必须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笔者相信,通过修改监护权转移机制和监护人权利义务制度,一方面杜绝监护人带领被监护未成年人乞讨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是赋予监护人更多义务,促使监护人保障儿童生活和教育,自觉杜绝童乞;同时,通过一刀切式的规定,打消那些试图依靠童乞敛财的幻想,赋予各地行政执法机关以查禁的权力,从而彻底禁绝一切童乞现象。希望即将到来的全国“两会”,能将此建议纳入考虑之中。

稿源:红网 作者:陈杰人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