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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羁押工作检察监督的三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1: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林才 王梦翔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当前,对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检察监督体系不明晰。如法律对看守所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除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之外,基本上没有涉及具体的规则、程序,造成对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欠缺法律支撑;上下级监所检察部门之间的羁押信息传递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超期羁押和违规办案情况不能及时被纠正。(二)监督机关与监管机关之间监督与配合关系不协调,不能有效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三)检察监督的渠道少,手段单一,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为完善羁押工作检察监督,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完善对羁押工作检察监督的规定

  要完善对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体系,须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对羁押工作的检察监督的保障性规定。如通过立法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等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处分权。其内容可大致包括:

  1.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相对应的被监督机关必须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如果被监督机关对监督机关的监督意见有异议,可以也只能通过复议、复核的程序来解决,绝不允许置之不理。

  2.被监督的责任人员在接到《纠正违法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监督机关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其主管单位停止其职务活动,另派执法、办案人员接替,有关单位应予执行。

  二、整合检察内部职能优势,强化对羁押工作的监督制约

  1.建立省、市、县(区)监所检察部门的快速反应机制,三级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就羁押工作尽快互通情况、协调运作。下级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看守所的羁押工作发生重大情况以及上级司法机关办案部门具有超期羁押和违规办案等行为的,可以及时向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反映;上级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及时查明情况,掌握动态,纠正同级办案部门的超期羁押和违规办案问题,并指示下级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工作,快速处置解决羁押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2.整合侦查监督部门、审判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监督部门的力量,建立预防纠正超期羁押的合作机制。在工作实践中,超期羁押多发生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属于程序性违法。因此,超期羁押应是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监督内容之一,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熟悉,便于准确掌握诉讼期限。另外,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业务往来多,便于催办和纠正。因此,各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才能做好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1.深化检务公开,通过在羁押场所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检察信箱”等活动,以及向被羁押人员发放联系卡、约见谈话等措施,让被羁押人员了解其合法权益,以及举报、控告的途径,拓宽看守所干警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和查办羁押工作中执法不公的司法腐败案件,以办案促监督。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监督的科技手段,运用看守所关押人员信息系统数据平台,进行必要的数据交换和生成检察监督需要的表册,及时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能力,对发现的羁押工作中的漏洞,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帮助整章建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使监督工作得到公安机关最大限度的支持。

  (作者单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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