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祖源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所谓定密,就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简称。笔者认为做好定密工作应注重两个制度建设。
一是注重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是实践中定密权被违法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在即将出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应建立健全定密和解密备案审查、统计制度。例如,要求各机关、单位在每年初把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数量、各秘密事项定密依据、是否明确了保密期限、本机关、单位年度解密情况、现有国家秘密数量等报同级保密局备案,各级保密局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及时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各级保密局也可以指导本级机关、单位建立解密公告制度,对通过各种渠道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注重建立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定密是定密责任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项工作,不同的定密责任人可能对同一事项得出不同的定密结果。因此建立健全定密异议解决制度是解决定密不当问题的有效办法。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该规定是新保密法的亮点之一,建立了定密异议解决制度,但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建议国家保密局会同各系统各行业的中央机关制定异议受理和处理办法,确保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得到及时便捷的处理。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