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者于建嵘在网上发起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响应,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对此,江苏省政协常委奚爱国认为,“通过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明令‘禁止儿童行乞’,是最紧要的。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均缺少这一内容。”(《扬子晚报》2月9日)
建议立法禁止儿童乞讨所传递出来的善意固然可嘉,但并没有抓住儿童乞讨问题备受关注的本质所在。于教授的呼吁能得到关注和响应,是因为一部分乞讨儿童是在被拐卖后进而被胁迫乞讨。也就是说,在一些儿童乞讨背后,隐藏的可能是一条从拐卖到胁迫乞讨的犯罪链条,是被拐卖儿童被工具化的一个个具体的微观缩影。这样看来,最应该被关注的问题是儿童被拐卖后的工具化现象。
更进一步讲,相比于简单粗暴地对儿童乞讨进行一刀切式禁止,不如让儿童乞讨成为一个可以随时被挖掘的“线索”,因为有时候看似一个不经意的抓拍或举手之劳的一条微博,就有可能是一次对背后违法行为的监督甚至举报。从这个意义上讲,不禁止儿童乞讨反倒更有利于抓出儿童乞讨背后的暴力胁迫甚至拐卖儿童的黑手。事实上,不论是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还是强迫乞讨罪,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儿童乞讨背后的问题,不是立法者的缺席,而是执法者的缺位。
一个沿街乞讨的儿童,就有可能有一条犯罪的线索,或者说,就是一个需要被政府救助的家庭,因为一个正值快乐成长阶段的儿童,如果不是被犯罪分子胁迫或是家庭窘境所迫,又有几人会踏上与这个年龄阶段格格不入的乞讨之路呢?如果执法者想要查清一个乞讨儿童是否被胁迫,只需对处于“明处”的乞讨儿童暗中跟踪了解即可做到,然后再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症下药。甚至可以说,没有比这种执法者在暗处而乞讨儿童在明处更容易查清背后真实情况的方法了。
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禁止儿童乞讨,不仅多此一举,浪费本来就有限的立法资源,也可能是好心办坏事。更重要的是,立法禁止儿童乞讨也有悖于法理。乞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碍于他人的自由,按照法治的精神,法无禁止即为自由。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看,并没有禁止乞讨的法律规定,这说明乞讨是一种自由,对于儿童而言也是如此。这一点,从强迫乞讨罪的规定即可看出,该罪名规定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反过来讲,没有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参与的儿童乞讨,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保护儿童并不意味着剥夺儿童应有的乞讨权利,更何况,从根本上讲,禁止儿童乞讨并不能触及问题的本质,反倒不利于背后真正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讲,保护儿童基本的权益,是执法者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也只有执法者真正按照法定的职责行动起来,问题的解决才能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