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 通讯员 宗原)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也是城市文明建设的一部分。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召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市民代表、法律专家参加座谈会,就法规中有关如何规范养犬行为、政府如何做好相关指导与服务工作等内容进行座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据介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自2009年年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以来,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听证和论证工作。条例草案还曾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一千多条。
在座谈中,市人大代表徐晓青认为此项社会领域立法广纳各方意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这将对今后相关立法起到示范效应。律师尹燕德认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理念有创新,将单一的政府管理改为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管理和养犬人自律四位一体,变“堵”为“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法学专家史建三充分肯定了本条例中所体现的 “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即法律不是通过强制力,而是通过“规范”、“引导”等相对人接受、同意的方式完成。“新上海人”马慧民说,上海处在中国社会领域转型的前端,此部立法将具有标杆性意义。市人大代表洪克敏提出,要发挥居委会在犬只年检中的审核作用,政府应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犬类管理协调机制。与会者还就养犬是否需要得到邻居认可、犬只收容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具体条文提出建议。
刘云耕说,将养犬管理列入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这一立法过程中,有些矛盾尖锐,协调难度大,为此,我们理应不求速度,而更注重立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刘云耕指出,回顾制定养犬管理条例的过程,可以从中发现,其意义不仅在于立法本身,通过召开一系列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和市民的意见建议,拓宽了民主立法的途径,创造了一些立法工作的好做法和新鲜经验。
刘云耕要求,养犬管理法规的内容要力求针对性和有效性,既有约束,又有引导;既有教育,也有自律,使法规通过实施以后,有助于提升上海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相关执法部门还应及时出台有关配套性规定,确保这一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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