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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儿童乞讨现有处罚过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7:03  新闻晨报 官方微博

  据羊城晚报报道 对满腔热情参与“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网友来讲,解救行动面临现实尴尬:强迫儿童乞讨当然触犯《刑法》,但如何认定却并不容易。

  按照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今古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认为,现在法律对强迫儿童乞讨处罚力度太轻,达不到惩处效果。

  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中,网友发现,很多乞讨儿童是被自己亲生父母带来乞讨的。

  没有暴力胁迫孩子乞讨怎么办?有办案检察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儿童认识辨别能力较弱,当受到不法分子的教唆、引诱,更多的时候是无能力反抗。其次,目前不法分子控制操纵的残疾儿童多是从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手中租来的或以杂技表演等理由骗来的。行为人不需要“暴力、胁迫”手段,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控制他们。另外,贫困家庭父母利用自己或亲人的孩子去乞讨行骗,更不需要“暴力、胁迫”的手段。对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法律应该明确,不管是暴力还是非暴力,带儿童出来乞讨,都算犯罪。

  “这些人带孩子出来乞讨,其实就是想靠小孩子博得同情,赚取更多的钱财。”广东省人大代表、中山大学理工学院副院长王雪华认为,对认定是亲生父母带孩子乞讨的,应该对这些父母采取强制措施,强行让他们带孩子回家,或者将孩子交由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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