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0日讯记者赵阳针对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制性障碍,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完善诉讼监督范围、程序、机制和手段,切实增强诉讼监督实效。
为了解决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应当进行监督,从而将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有效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
针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强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使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
为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最高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通过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改革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等诉讼监督工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