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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法规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海滨风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游春亮为加强海域规划和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市,深圳市有关部门近日起草了地方性法规《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正在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深圳市是一个海滨城市,拥有海域面积1145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57.3公里,海域水深湾阔,拥有优良的港湾资源,沿岸海域生物资源丰富,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生产资源达400余种。近年来,该市海洋经济迅猛发展,形成了海洋交通运输、滨海电力、滨海旅游、海洋油气、海洋渔业等主要海洋产业和谐发展的格局,海洋产业已经成为深圳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工农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及其污染物从陆域向海洋的排放量迅速增加,直接影响着海洋环境质量。为此,该条例(草案稿)就污染防治设置多项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和推广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确定的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以全市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来确定具体排污指标及实施方案,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综合水平;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根据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水质环境要求,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同时鼓励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加强海洋环境调查、监视和监测,建立赤潮灾害应急机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严禁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现状,对受到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措施予以修复。

  同时,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该条例(草案稿)也设置了多项措施:建立了海洋、海岸工程项目选址制度,明确规定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立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海洋、海岸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向海洋、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围填海工程的项目还应当将围填海平面设计方案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立了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明确规定围填海工程项目完成后,由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竣工验收;明确了围填海填海物料禁止情形,严禁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利用海洋疏浚物进行填海的,其疏浚物必须经过海洋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填海材料进行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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