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漯河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助力社区矫正体系形成 5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无一重新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8: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邓红阳

  “一辈子无儿无女,黄土埋半截了,碰上了像亲生儿子一样的小郭。”一提起小郭,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太尉乡的孤寡老人马袋笑得合不拢嘴。

  老人所说的小郭,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成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没有被投放到监狱里服刑,但一想起周围人的冷眼,小郭一度感到心灰意冷,躲在家里无所事事。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翟金林带领监所部门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走访时,了解到小郭的情况。翟金林当即表示,检察机关将督促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尽快办理经商的相关手续。

  没多久,小郭领到了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他一边接受社区矫正,一边自己创业。

  小郭的变化,受益于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促使各有关部门联手建立的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矫正衔接易出现空当

  “在不少人的眼里,判了缓刑就等于刑满释放。这些人被放出来后,不愿接受司法所的教育矫正。”漯河市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所长说,困扰社区矫正工作的难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造成衔接不力;二是矫正对象人数、个别对象的矫正期限、是否按期报到和解除矫正等基本信息,相关部门沟通不够,实际监督大打折扣。

  这些问题被漯河市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

  经调查分析,漯河市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者,但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履行这项职责未完全到位,或认为与己无关,或停留在书面上;公安机关虽然是法律上的执法主体,但由于和工作主体规定不一致,再加上警力紧张,往往无暇顾及这项工作。而监管场所在工作指导、矫正人员交接及其他工作衔接上没有做到无缝对接;社区矫正组织本身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想法,地方政府与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检察监督破解“衔接难”

  漯河市检察院很快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检察监督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辖区各派出所、司法所进行摸底调查,对其所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数据进行核查,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建档资料、统计报表,对发现的脱管、漏管人员通知执行机关补充登记造册,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等措施。

  与此同时,漯河市两级检察机关还积极会同司法、民政、社保等单位,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使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形成了社区矫正的强大动力。”漯河市司法局副局长涂卫田说,社区矫正人员就业难是个普遍问题,由于社会上对他们的歧视和偏见,一般单位都不愿聘用他们。检察机关的介入,能督促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法律模糊性规定亟待消除

  “漯河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启动近两年来,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近500人无一人脱管漏管,回归社会后,目前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但还存在一些检察机关难以解决的问题。”漯河市检察院检察长赵顺宗坦言,社区矫正在法律层面缺乏应有的支撑,一些规定过于模糊。

  “目前,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仍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弥补以往法律监督过于疲软的不足,使其具备应有的约束力。”赵顺宗说,检察机关在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规定,如果发现违法的情况,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因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