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娜
陈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1年春节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另一类是休息日,从正月初三到初六共4天。
根据现行劳动法,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即在除夕到年初二加班,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300%。
在2月5日至8日期间安排加班,可先安排补休,如不给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200%。
“所以,春节前3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4天可以‘补休’。”陈闯说。
本报北京2月1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