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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漏谎瞒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0日讯记者韩乐悟农业部近日公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办法》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并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办法》明确,上述机构有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法》同时还明确,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索取、收受贿赂;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等行为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该《办法》,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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