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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监督公安侦查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8:41  法制日报

  钱列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体现了“兼听则明”的道理,是一大进步。

  规定的实施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侦查任务主要是由公安部门完成,检察院不是必须进行侦查的。而规定要求,在“对犯罪事实有疑问、案情疑难复杂、未成年人、有刑讯逼供嫌疑”4类案件中,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避免了只是公安机关一家侦查,有效地对侦查过程形成监督。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还有些不同认识。

  规定的实施,对于统一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加强公、检两部门在侦查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完善审查逮捕程序,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赵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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