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保险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已发生禁止性担保6月30日前解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1日08:4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0日讯记者辛红保监会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是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如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

  通知还规定,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也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机构对已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全面清查,并在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属于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