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足(重庆)2月10日电通讯员何启川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高长海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高长海为了诈骗钱财,先后冒用李某、唐某等多人的身份证,分别到邮政、农业、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办卡,并冒充警察和受害人亲人给受害人江某、黄某等119人打电话,以受害人亲人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缴纳保释金等为幌子,让受害人向其办理的银行账户汇钱,共诈骗作案119起,骗得人民币1678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江某、黄某等119人现金人民币16786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长海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