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2月10日电记者徐伟通讯员郑德伟重庆市涪陵区3人勾结涪陵区规划局局长成立公司,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9.576亩,高价倒卖给中石化川渝公司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387万多元。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夏祥权有期徒刑4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陈林森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陈奕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责令夏祥权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陈林森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2万元。
2003年,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与原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局长夏祥文(另案处理)共谋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2003年7月5日,4人决定成立了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确定了股份比例为夏祥文35%、夏祥权20%、陈奕光19%、陈林森16%、陈洪攀(另案处理)10%。
2003年7月10日和2004年6月28日,该公司购得涪陵区高山湾四组3.4亩和涪陵滨江路6.176亩土地使用权,在均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高价倒卖给中石化川渝公司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387万多元。该公司共拿出利润200万元按出资比例分红,其中,夏祥文分得70万元、夏祥权分得40万元、陈奕光分得38万元、陈林森分得32万元、陈洪攀分得20万元。
涪陵区人民法院另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夏祥权先后3次送给了时任涪陵区商委副主任的刘西尧(已判刑)共计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陈奕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陈奕光退出赃款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