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金宝范守建2月1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5000元。
2010年5月19日,赵吉在驾驶小货车送货的归途中,看见路边堆放一堆电线杆,他顿生盗窃之念,花10元钱雇请一个过路人帮忙,将建陵供电公司价值2479元的10根电线杆如数搬到车上,然后运到外地卖出。赵吉又于当月24日窃得建陵供电公司价值296元的电线杆两根,后以低价卖出。再于当月月底在沭阳县伟能集团附近窃得建陵供电公司价值1332元的电线杆6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吉先后在沭阳县新河温泉、伟能集团、临溪小区附近等处多次盗窃作案,共窃得电线杆36根,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吉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吉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吉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