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0年10月,赵某向我借取人民币5万元,约定在一年内连本带利全部还清。为表示还款的诚意,赵某将他本人在某省会城市的一处房产的产权证抵押给我。最近,我听说房产证用作借款抵押的约定是无效的,遂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请问,将房产证押给债权人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读者 雷春凤
雷春凤读者: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抵押合同无效。因此,这种将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的方式虽然便于操作且非常经济,但这种抵押是无效的。况且,债务人在将房产证抵押给了债权人后,自己仍然可以补办房产证,而其他债权人也可以对该房产申请权利限制,如申请查封、拍卖等。实际上,将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的行为,类似于担保法中的权利质押行为,但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票类权利属于质押范畴,而房产证不能质押,因此将房产证用于借款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