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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审判检务警务狱所务该公开全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2日07:3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1日讯 记者李娜 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近年来,我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完善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司法进一步走向公开透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任务,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两个文件,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发布实施,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执行公开制度,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和庭审直播工作,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公开,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和法院开放日活动,标志着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果。

  全国检察机关大力推行“阳光检务”,检务公开不断深化。一是建立综合服务大厅,健全案件办理查询机制,拓展网络服务平台,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努力便民利民。二是普遍推行检察开放日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案件情况等执法公开事项,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

  近年来,全国监狱劳教系统根据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把“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拓展丰富狱(所)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渠道,深入推进狱(所)务公开,广泛接受监督,为保障监狱、劳教和戒毒人员权益,维护狱(所)安全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通过召开在押人员座谈会、召开律师座谈会、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各界人士参观等多种方式,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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